促產條例...80年設置將近20年時間,於09年結束,設立本意在於快速發展本國企業,促進產業升級,增加人民就業機會...

其間經過多次立法修正條例

以台積電為例:

(一)功能性投資抵減:
凡在我國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投資於自動化、污染防治、資源回收、工業用水再利用、節約能源、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等設備或技術者,可在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適用投資抵減優惠;而投資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可按35%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適用投資抵減。本項獎勵,對於整體產業可提高產品之製造品質及公司之生產力帶動整體產業技術之提昇;將可有效獎勵產業日後投資新產品、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高級技術與經營人才之培訓,對我國整體產業有重大正面影響。

(二)區域均衡之投資抵減
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之公司,可就投資金額20%之限度內抵減所得稅。本項獎勵係參酌歐盟國家以直接補貼方式鼓勵落後地區之投資,爰於本法以投資抵減給予租稅上之補貼,以達政策目的。

(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
該等產業得就「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擇一適用。本項獎勵乃為促進企業投資對經濟發展有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使得我國與東亞新興工業國家間之租稅優惠及投資環境差異不致於過大。

(四)營運總部之獎勵
取自國外關係企業之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權利金、投資收益、處分利益等免徵所得稅。本項獎勵係源於90年經濟發展會議之決議而制定,政府著眼於國際經貿的遞移,相對優勢轉變,為了競爭於國際市場,企業不斷積極布局全球、整合資源,以提高競爭優勢。為突顯企業運籌全球資源,維持台灣的主導性地位,政府積極鼓勵企業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以營運總部為經營決策中心與價值創造的最高指揮基地,進行研發、生產、行銷、財務、後勤支援等多功能運作機能,運籌帷幄全球營運,期發展台灣成為「企業總部國家」(Headquarter State)及「高附加價值產業基地」(High Value-Added Industrial Base)。

在促產條例保護下的企業幾乎是免營所稅,但個人所得稅是43%

產創條例是接續促產條例頒布的法令

主要是讓工業化產業升級成文化創意產業

目前還在草案階段

法條文字艱深,一般人不會有興趣熟讀

不管未來營所稅是15%或是20%

我想都不夠吸引500大企業來台設營運中心

不過都加入wto讓農業與農民受到強烈衝擊

我想企業應該思考面對長期低利代工的後果

不要再躲在政府保護傘下

不要再靠壓榨勞工來牟利

做一些對社會正面有意義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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